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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女轉讓閨蜜大溫公寓 鬧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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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溫哥華一名公寓業主在退出轉讓銷售協議之前保留了她前朋友支付給她超過30萬加元的房產購買費用,這是正確的做法。BC省最高法院已作出裁決。




根據 5 月 10 日BC省高院發布並於本周早些時候發布在網上的決定,A女士和B女士是“老朋友”。但在B某接手A某購買的一套未開發公寓的協議破裂後,兩人的友誼也掰了。


B某起訴A某,聲稱不存在此類協議,並且應退還她購買時所支付的 340,188 元。她還指控A某有欺詐性的虛假陳述,但在審判開始時撤回了這一指控。

A某則在反訴中認為B某已解除合同,無權獲得退款。她還聲稱因違反合同而造成了價值超過 20 萬元的損失,並尋求法院命令B某向她支付這筆金額。

根據CTV的報道,省高院法官尼蒂亞·艾耶(Nitya Iyer)做出了對A某有利的裁決,駁回了B某的指控,並允許A某保留她前朋友所交的定金。由於B某毫無根據的欺詐指控,法官還判給A某特別費用,但法官拒絕判給A某所要求的損害賠償,並裁定A某未能采取任何行動來減輕這些損失。


財產及購買協議

根據法院判決,涉案公寓位於溫哥華甘比走廊西 63 大道 458 號一棟大樓內一個單元。該地址的開發項目被稱為“Reside”,於 2019 年底完工。

根據BC省評估,A某的單位有三間臥室和兩間浴室,居住空間為1,258平方英尺。 2024 年的評估價值略高於 160 萬元。


B某接手購買的協議是在 2017 年底簽訂的,當時該建築仍在建設中。兩人采用“轉讓銷售”的形式,即買方簽訂購買一塊房地產的合同,然後在交易完成之前將其在合同下的權利轉讓(或“轉讓”)給不同的買方。

根據法院判決書,A某和B某都有家人在上海,並且過去曾居住在那裡。 2017年,當A某在上海照顧母親時,B某去探訪時,A某提到她剛剛在溫哥華買下了一個預售單位。

雖然該判決使用了“取得”一詞,但明確表明A某實際上並不是預售合同的簽署人。相反,A某的侄子是買家,他的母親支付了合同規定的訂金。

判決書中寫道:“預售合同明確規定,A某侄子有權在預售房竣工後將其轉讓給A女士,且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A女士曾要求侄子代她購買,並要求其母親按照預售合同規定向開發商付款,因為他們都在溫哥華,而她在中國。”


根據決定,當B某在上海見面期間表示有興趣購買該房產時,A某同意由侄子將合同轉讓給B某,而無需收取轉讓費,“因為他們是朋友”。

接下來的安排是,A某侄子的母親代表A某向建商付款,並由B某再次代表A某償還,A某是三人中唯一通過她的侄子擁有該房產合同權益的人。

決定中寫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間,B某決定不再繼續購買預售單位。” “ 2018年11月,侄子母親通知B某,第三筆定金將於12月到期,對此進行了一些溝通。最終,B某沒有支付第三筆定金。侄子母親代表A某支付了第三筆定金。”。

判決稱,2019年1月,B某到A某在上海的家中拜訪,兩人發生“激烈爭吵”。

B某要求A某退還已經支付的購物款,被A某拒絕了。

決定中寫道:“這一事件標志著友誼的結束。” “兩人大約有一年沒有再聯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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